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典型案例
2007年4月10日,李先生被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聘用,担任经理助理职务。但从当年5月份起,公司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07年12月24日,李先生从公司离职。然而至今,公司仍拖欠着其几个月(2007年8月到12月24日)的工资。李先生称,自己曾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协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2008年3月,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但是,3月25日,李先生却接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他的申诉超过了60天的时效。无奈,他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各种补贴,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总计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房地产公司应当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据法官介绍,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是针对仲裁而言的,但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本着立法精神,法院对这起诉讼案件也适用了新的规定。因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故应当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总计45000余元。
兆君观点
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文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申诉时效问题是此次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申诉时效期间为60日,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往往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并将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0日延长至1年。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主要变化: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