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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请求帮助

本主题由 王现辉律师 于 2008-4-19 11:56 解除高亮

军婚离婚请求帮助

我是名现役军人家属.和他认识后在婚前有两次引产.一个是7个半月.一个是两个月.怀孕时都说要把孩子留下.之后又说影响到他飞行就带我先后做引产了.婚后引产一个3个半月因我生病使用激素不能保胎.三次后医生说我有可能会不孕.告知他后至今已三年无夫妻生活.婚后经常对我进行辱骂.骂我的父母.还经常说要去找情人.在我生病最严重的时候.对我不闻不问.06年底的一天,他说:"和你这个傻比在一起生活已经过够了.离婚吧.这个家是我和我前妻的,你不要得了便宜卖乖.你这个傻比,你给我滚!"<他和我认识的时候,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我说他没有女友.可是那个时候他已经订婚了.后来因为那个女孩子嫌他的父母身体不好的问题俩人分手>.从我被赶出后.没有一句道歉的话.前几天短信通知我回去签字离婚.因他这个人说话出而反而.我已不敢相信.我在3月初亲自去师里并已书面形式向师领导反映我所遭受的侮辱和伤害.师领导让我再考虑一个月.现在我已经决定.这种婚姻让我无法再继续下去.我一定要离婚. 我想知道.所诉的内容里面.是否有重大过错的地方? 还有.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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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欢迎你到律师维权论坛提出问题!

  作为军人的配偶,承受比常人感情问题就比较多,你的情况确实让人同情。不过,夫妻之间的一般吵闹,双方之间可能有一些过激的言论,希望你仔细考虑你们之间的问题是夫妻一般的争吵还是感情上的问题。

  对于军婚,法律为了保障军人的职业属性,对于军婚有一些特殊的保护,对于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是否离婚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但也并不是说不可以离,毕竟,离婚自由也是婚姻法的一大原则。

你的诉说没有过错,是对基本事实的反映。

  下面我就军婚问题给予你详细解答。至于你能否主动提出离婚,相信你读完后对于你的问题自然会有一个答案,和全面的考虑,当然,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再次提出!!

  答:《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绝对无法解除,自己就丧失了离婚的自由权,这是一种误解。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鉴于此,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那么,何谓“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即使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争取自己婚姻自由权利。

  适用本条时也应注意,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

 

上述解答不知道能否解除你的疑惑,如有不明,可再来信!

 

 

 

 

 王现辉律师  

2008年4月18日21:00于石家庄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机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工作网站http://www.wangxianhui.com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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